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154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599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鹤山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鹤府办函〔2021〕21号)要求,我局积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中、化药类)两项行政许可办事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明事项“健康证明”和“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及学历证或符合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证明事项清单及告知承诺书文本见附件。
特此公告。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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