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鹤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资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甲拌磷农药4包、克百威农药2包。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甲拌磷和克百威2种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该农资店不属于定点经营单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当事人的4包甲拌磷(生产日期:20220115、有效期:两年)、属于劣质农药。经调查,该农资店违规经营农药的货值金额合计76元,违法所得0元。
该农资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劣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并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序号6、序号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农资店停止经营甲拌磷和克百威,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4包甲拌磷、2包克百威和罚款5800元的处罚。
鹤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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