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址山镇兴旺五金厂: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邓利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505号),已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5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邓利军与被申请人鹤山市址山镇兴旺五金厂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16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费25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700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153.85元。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114285元(54135元+48120元+1203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二、三、四、五、六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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