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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张海祥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665号),已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6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2023年2至5月份的工资共计3140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2023年1至3月份的加班费共计3999元。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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