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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陈洪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803号),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现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
因申请人受伤住院,原定开庭时间不能如期开庭,故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何时恢复审理,视申请人的出院情况另行通知。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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