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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林林与你方(被申请人一)的劳动争议案(案号: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647号),本委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6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8日至6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53.24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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