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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谭浩权等58名申请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967-1024号),已于2023年11月1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留置、张贴或挂网之日起次日即视为送达。
该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谭浩权等58名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的工资合共1696381元。
本仲裁裁决含终局裁决及非终局仲裁。
终局裁决的,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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