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语云鞋厂: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黄小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878号),已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关于黄小明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鹤山市语云鞋厂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黄小明支付2022年8月-2023年1月10日的工资31000元。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语云鞋厂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黄小明支付其2023年3月23日受伤的补助39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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