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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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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汉方、鹤山市耀兴页岩砖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龙汉方与鹤山市耀兴页岩砖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1081号),已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双方,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1月、12月的工资合共51515.6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