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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你与何奇龙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034号),并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向你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邮寄的文书无法送达,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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