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旭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杨德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号),已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确认申请人杨德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旭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2023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1日(庭审之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