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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谢辞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938号),已于2024年1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8日的工资分别为21336.12元、22608.88元、22608.88元、22608.88元、5834.55元,合共94997.32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电费4762.56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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