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专铸五金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马儒威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302号),已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马儒威与被申请人鹤山市专铸五金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0月9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专铸五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马儒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15.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692.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69.60元。
三、被申请人鹤山市专铸五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马儒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044.20元。
四、被申请人鹤山市专铸五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马儒威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600元。
五、被申请人鹤山市专铸五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马儒威支付住院护理费1800元。
六、驳回申请人马儒威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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