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派尔(广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谢其峰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387号),已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谢其峰与被申请人威派尔(广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30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威派尔(广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申请人谢其峰2023年3、4月份的生活费合共2752元。
三、被申请人威派尔(广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申请人谢其峰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3468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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