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汉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冯惠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426号),已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门汉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冯惠芳支付2023年7月工资差额及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的工资共计30738元。
二、被申请人江门汉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冯惠芳支付餐费补贴78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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