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路易保罗鞋服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李登森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270号),已于2024年5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李登森与被申请人鹤山市路易保罗鞋服有限公司2023年2月10日至2024年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路易保罗鞋服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李登森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8日期间的工资及提成合共19447元。
三、被申请人鹤山市路易保罗鞋服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李登森支付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64566.33元。
四、驳回申请人李登森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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