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辉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你与张士江、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325号),并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张士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差额17552.75元。
二、被申请人二福建东辉华兴建筑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万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张士江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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