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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陈守飞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404号),已于2024年7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6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共120766.5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00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4月1-2日的工资571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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