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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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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依法受理尹燕文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363号),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的工资共2348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456.29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