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庆国:
你于2024年8月5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本委于2024年8月5日作出(鹤劳人仲不字〔2024〕第18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如下:
你于2024年8月5日送来仲裁申请书(所列被申请人为:鹤山市祥康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收悉。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 7 项: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
2.申请人无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与本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4.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5.本争议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6.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7.其他:申请人未能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第5项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而不予受理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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