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杰强:
本委依法受理龚梅等15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鹤山市南洋语家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谭杰强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641-655号),已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送达你本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鹤山市南洋语家家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谭杰强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共同向古兆星等8名申请人支付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月至5月的工资合共276181元。
二、驳回申请人龚梅、杨清富、黄光甘、罗海田、黄文勇、赵光权、卢炳发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含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的,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非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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