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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陈洪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3〕第803号),于2024年7月29日恢复案件审理。现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通知》,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公开排期定于2024年8月7日下午3时开庭变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9时开庭(应到地点: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2庭,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1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电话:0750-8933150、8933119),届时请带齐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有效的身份证明出庭。
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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