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鹤山市址山镇万鑫五金加工厂:

  本委依法受理陆景运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511号),已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鹤山市址山镇万鑫五金加工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陆景运支付2023年12月工资差额和2024年1月工资合共12864.8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