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霖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刘福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566号),已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湖南霖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刘福生支付加班工资15000元、应付未付工资24000元。
二、确认申请人刘福生与被申请人湖南霖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申请人刘福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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