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智远丝印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李铨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817号),已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鹤山市智远丝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李铨佳支付2023年12月工资差额5000元、2024年1月工资5384元、2024年2月工资2400元、2024年3月工资10000元,合共22784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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