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博峰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胡俏敏、关惠怡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665、666号),已于2024年9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关于胡俏敏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北京华博峰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胡俏敏支付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的工资差额合共43034.3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关惠怡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北京华博峰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向申请人关惠怡支付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的工资差额合共43034.3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