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双永气弹簧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张晓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695号),已于2024年9月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张晓华与被申请人鹤山市双永气弹簧制造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张晓华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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