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建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旭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李林林与你单位湖南立建住工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广东旭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672号),已于2024年9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3年7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合共109092.12元。
三、被申请人一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鉴定费3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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