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沙坪鼎星运输部:
本委依法受理梁德邦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675号),已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鹤山市沙坪鼎星运输部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梁德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4788.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377.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0166.30元。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沙坪鼎星运输部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梁德邦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8276.49元。
三、被申请人鹤山市沙坪鼎星运输部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梁德邦支付医疗费用85493.82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四、被申请人鹤山市沙坪鼎星运输部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梁德邦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900元。
五、被申请人鹤山市沙坪鼎星运输部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梁德邦支付住院护理费870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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