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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周慧慧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941号),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2024年6月、7月、8月工资合共22579.7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2022年至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合共10537.65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79336.35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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