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马文博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089号),已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解除用工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944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189.80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护理费6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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