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鸿坤石材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胡汉威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862号),已于2024年10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胡汉威与被申请人鹤山市鸿坤石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鹤山市鸿坤石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向申请人胡汉威支付2023年7月2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工资差额14051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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