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沙坪伟毅鞋厂:
本委依法受理仲倩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1012号),已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鹤山市沙坪伟毅鞋厂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仲倩支付2023年11月、12月和2024年1月工资合共27814.7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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