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木德: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张木德与被申请人鹤山市友诚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1212号),已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
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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