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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改《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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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人社〔2024〕123号

HSBG2024009

各镇(街)、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1月24日起实施,鉴于其上位法依据已发生变化,为确保《办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的一致性,按照《江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府办〔2022〕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决定对《办法》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办法》第一条中关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已过期,将进行删除。

  二、删除《办法》第四十条关于“办案补助时限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24日”的规定。

  上述修改内容不涉及实体内容,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决定将《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管理办法》(鹤人社〔2022〕87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1月23日。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