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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徐前晃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1361号),已于2024年12月23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本委开庭时,因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故本委仲裁决定如下:
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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