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宏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曾彦玲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4〕第1360号),已于2025年1月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确认申请人曾彦玲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宏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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