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址山镇龙航卫生洁具厂:
本委依法受理余长彬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335号),因被申请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通知》和《应诉通知书》,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原公开排期2025年4月3日下午3时开庭变更为2025年5月15日下午3时开庭(地址: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2),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村新村1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电话:0750-8933150、8933127),届时请带齐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有效的身份证明出庭。
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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