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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彭颖、覃彩莹、陈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277、278、279号),已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关于彭颖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19日期间的工资24755.37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覃彩莹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8日期间的工资9206.34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期满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陈伟的《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19日期间的工资30328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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