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斌:
本委依法受理你与广州优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281号),已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本委开庭时,因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故本委仲裁决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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