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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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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依法受理郑皓懿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鹤劳人仲案字〔2025〕第443号),已于2025年6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403.7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