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杨社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0〕第706号),已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导致无法送达该《仲裁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挂网公告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杨社清支付2020年7月至9月工资合共16269.48元。
二、被申请人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杨社清支付经济补偿42595.29元。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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