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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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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依法受理孙维平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鹤劳人仲案字〔2021〕第422号),已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张贴或挂网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