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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麦梓棋与你方的劳动争议案(案号:鹤劳人仲案字〔2021〕第580号),本委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书。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鹤劳人仲案字〔2021〕第58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在中国鹤山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栏)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4月3日至7月2日的工资900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申请人为其垫付的手机充值话费120元。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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