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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杨金花与你方的劳动争议案(案号:鹤劳人仲案字〔2022〕第028号),本委已依法审理完毕并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你方于鹤劳人仲案字〔2022〕第028号《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给申请人杨金花2021年4至7月份拖欠工资的总额为12758.85元。
被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你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鹤劳人仲案字〔2022〕第02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在中国鹤山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栏)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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