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项目负责人李仙、副经理刘润现场拒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鹤人社监字〔2024〕第41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鹤人社监字〔2024〕第414号)
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