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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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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现将《鹤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3月10日印发的《鹤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鹤府〔2010〕6号)同时废止。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江府〔2020〕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江门市和市本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江门市和市本级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本办法所称重点督办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与闭会期间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进行重点督办,交由市政府组织进行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提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督办的政协提案。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指定科室负责本单位的建议提案承办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登记、交办催办报批、答复等具体工作。对重点督办建议提案以及连续多年就同一内容所提建议提案,“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章  交  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联任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是分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及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通过“鹤山市建议提案系统”统一交分办单位,再由分办单位对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各镇(街)办理的建议、提案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网络签收。

江门市政府办公室交给鹤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或通过“鹤山市建议提案系统”进行再交办。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和登记。如有不同意见或需增减会办单位的,须在“鹤山市建议提案系统”交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逾期不提出意见视为该承办单位同意接收办理。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十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要充分了解建议提案提出的原因及实际情况,求真务实,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争取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解决不了的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说明情况,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代表和委员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承办单位之间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要实行“五定”,即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时间。严格把好“六关”,即政策关、内容关、质量关、程序关、格式关、文字关。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有关单位后发出通知,提出办理工作要求,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要按照有关督办要求,及时向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重点督办建议提案落到实处。

第四章  答  复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答复及提出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人大代表建议应自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3个月内答复代表,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政协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4个月内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也必须在上述时限内答复。答复后因情况有变化,与原答复不符的,要及时重新答复。

全国、省、江门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在省、江门市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第十六条  答复文件要题义清晰,实事求是,态度明确,文字精炼、准确,语气诚恳,格式规范;不得答非所问、敷衍了事,不得推诿责任。

第十七条  全国、省、江门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先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研究答复。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属于协办的,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先将办理意见报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将意见汇总综合答复有关代表或委员。主办、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及时牵头协调,经认真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面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答复均须同时抄送交办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及会办单位。

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委员。

承办单位的答复涉及秘密的,应当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标注。

答复意见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公章。对重要建议、提案的答复,需报请市长或分管市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答复要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类型: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或已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落实了的标“A”;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

(三)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C”。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并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推进有关公开工作稳妥有序开展。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5〕9号)要求,认真做好办理结果公开审查工作,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并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确保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第二十条  加强B类答复件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对B类答复件的后续办理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时限,切实抓好跟踪办理。届内每年10月底向领衔建议、提案者通报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并上传到“鹤山市建议提案系统”。

第二十一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正确对待,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抓紧时间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交办单位转交的代表和委员意见或者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委员。交办单位也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协调处理。

代表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在办理期限截止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并上传到“鹤山市建议提案系统”。

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建议、提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对各镇(街)、市直各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评价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考评结果列入鹤山市公共部门和镇级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承办责任制度不健全,分管领导不明确,承办人员不落实的;

(二)办复工作质量差,不符合格式要求,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或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建议、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拖着不办,贻误工作的;

(四)没有特殊情况又未经批准而不按规定时间办复的;

(五)其他不按办法要求办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