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彩网

图片
鹤山市人民政府

国徽

鹤山市人民政府

走进鹤山 政务动态 政务公开 政民互动 领导之窗 工作机构 政务服务 视频鹤山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 关闭
分享到: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本级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鹤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鹤府〔201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鹤山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本规程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式产生。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对金额、资金来源、计费依据、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二)工程预结算评审主要包括对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监督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预算、结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处理评审争议。

第六条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财政局委托开展评审项目受理、评审及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

(二)受市财政局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

(三)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完成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同意。

(三)及时向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接受市财政局履约监督,履行合同约定。

第八条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加具意见。

(二)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三)根据市财政局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属一级预算单位,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及时确认评审结果。

(五)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招标文件和合同评审管理

第十条项目涉及工程建设的招标文件和合同(含非招标的工程和服务)的评审:

(一)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达到必须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项目合同应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合同范本制定,涉及财政支付程序的条款应与财政支付流程相符。项目专用条款的制定如有重大变更的,须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再行制定。

第四章  预算评审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要求通过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专业属性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依法委托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含最高投标限价),按照市财政局的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将完整的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二条工程预算评审根据建安费的额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安费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安费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编制施工图预算。

2.建安费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将该预算成果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建安费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将该预算成果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因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进度计划变更;

(七)施工条件变更;

(八)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十)特殊补偿项目。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管理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预算不超过概算、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批准的文件建设,严格控制项目工程变更。

第十五条所有工程变更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工程变更文件应写明变更原因,标明原设计图纸编号,文字叙述清楚、明确,所附图纸工整、规范,尺寸标注清晰、齐全。既要能正确指导施工,又便于准确核定工程量。

第十六条单项工程变更数额(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预算及时报送市财政局评审。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可以在事后送审,但应附相关影像资料及相关依据。

第六章  结算评审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按照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将完整的经相关单位认可的初审结算意见,区分建安费额度报送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核。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评审根据建安费的额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安费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建安费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建安费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再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拆分为小于10万元以下项目而自行组织施工,从而规避工程预(结)算审核。

第七章  评审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或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二十条评审受理程序:

(一)市财政局收到评审需求时,首先核定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有资金安排且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核对相关送审资料。

(二)送审资料齐备,转交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由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流程。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完善。

第二十一条初步评审程序

送审资料齐备合格的,项目初步评审按以下时限(不含查勘现场时间)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并转交复核:

(一)送审造价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结算为8个工作日。

(二)送审造价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预算为6个工作日,结算为10个工作日。

(三)送审造价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预算为8个工作日,结算为15个工作日。

(四)送审造价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预算为9个工作日,结算为17个工作日。

(五)送审造价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预算为10个工作日,结算为19个工作日。

(六)送审造价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预算为13个工作日,结算为22个工作日。

(七)送审造价5000万元至8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预算为14个工作日,结算为25个工作日。

(八)送审造价8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预算为15个工作日,结算为30个工作日。

(九)送审造价10000万元以上的:预算为20个工作日,结算为40个工作日。

(十)特大型项目或者特殊项目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需经市财政局批准,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项目复核和确认时限(自审项目参照执行):

(一)项目评审初步结果的复核应自收到评审机构初审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复核意见。

(二)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由评审机构形成评审初步结论。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

(四)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形成反馈意见和评审结论。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各方确认。

(六)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

(七)市财政局应自收到评审报告2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如需经市政府批复的,则相应顺延批复时间。

若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评审结论书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或未签署意见的,则由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发出审核中止通知书;若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不同意见,而无法协调的,由市财政局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进行协调,协调结果作为最终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三条对于应急工程,评审采取特事特办、优先安排、加快评审。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审的存档

(一)报市财政局审核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及批复意见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资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人员如与其他单位或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市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三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按照《鹤山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业务管理制度》(鹤财建〔2021〕2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审计的对象,市纪委监委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市、镇(街)两级财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市本级财政投入(含上级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其评审程序按照《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鹤府〔2018〕14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财农〔2019〕89号)和《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审核按《关于印发〈乡村振兴资金工程项目评审流程〉的通知》(鹤财建〔2020〕5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镇(街)可参照本规程制订财政投资项目评

审操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鹤山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鹤府办〔2011〕89号)同时废止。如我市有制定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