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江府办函〔2017〕90号)以及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十六届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鹤府办函〔2017〕14号),自2022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件: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鹤府办函〔2017〕14号)
( 附件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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