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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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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沙坪街道办,市有关单位:

     《鹤山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鹤山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风险评估

2.1 地震的特点

2.2 引起地震的原因

2.3 地震产生的后果及其危害程度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2 各成员单位职责

3.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4  运行机制

4.1 预防、跟踪与信息发布

4.1.1 预防

4.1.2 跟踪

4.1.3 信息发布

4.2 应急处置与救援

4.2.1信息报告

4.2.2 先期处置

4.2.3 应急响应

4.2.4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4.2.5 现场处置

4.2.6 响应升级

4.2.7 社会动员

4.2.8应急结束

4.3 后期处置

4.3.1 善后处置

4.3.2 社会救助

4.3.3 保险和理赔

4.3.4 调查和总结

4.3.5 恢复与重建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避难场所保障

5.5 基础设施保障

5.6 平台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应急演练

6.2 宣传教育

6.3 培训

6.4 责任与奖惩

6.5 预案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制定与解释

8  附件

8.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8.2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8.3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8.4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鹤山市应对和处置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地震应急预案》和《鹤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伤害;令行禁止,快速响应;分工合作,协同应对;快速应对,科学处置;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鹤山市内或发生在其他区域波及我市的,由鹤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地震灾害事件。

2  风险评估

2.1 地震的特点

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它具有突发性、成纵性和续发性等特点,并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对社会也会产生很大影响。

(1)突发性

地震一般是在平静的状况下突然发生的自然现象。强烈的地震可以在几秒或者几十秒的时间内造成巨大的破坏,严重的顷刻之间可使一座城市变成废墟。尤其是发生在夜间的地震,后果更为严重。

(2)成纵性

在一个区域,或者一次强烈地震发生后,为调整区域应力场或岩石破裂的延续活动,往往在某一时间内的地震活动呈成纵性出现,连续造成灾害。

(3)续发性

强烈的地震不仅可以直接造成建筑物、工程设施的破坏和人员的伤亡,而且往往引发一系列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更大的破坏。如由地震灾害诱发的火灾、水灾、毒气和化学药品的泄漏污染,以及细菌污染、放射性污染,还有滑坡、泥石流、海啸等次生灾害,此外还包括上述灾害所造成的社会各种损失。

2.2 引起地震的原因

引起地震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地震的成因,可以把地震分为以下几种:

(1)构造地震

由于地下深处岩层错动、破裂所造成的地震称为构造地震。这类地震发生的次数最多,破坏力也最大,约占全世界地震的90%以上。

(2)火山地震

由于火山作用,如岩浆活动、气体爆炸等引起的地震称为火山地震。只有在火山活动区才可能发生火山地震,这类地震只占全世界地震的7%左右。

(3)塌陷地震

由于地下岩洞或矿井顶部塌陷而引起的地震称为塌陷地震。这类地震的规模比较小,次数也很少,即使有,也往往发生在溶洞密布的石灰岩地区或大规模地下开采的矿区。

(4)诱发地震

由于水库蓄水、油田注水等活动而引发的地震称为诱发地震。这类地震仅仅在某些特定的水库库区或油田地区发生。

(5)人工地震

地下核爆炸、炸药爆破等人为引起的地震称为人工地震。

人工地震是由人为活动引起的地震。如工业爆破、地下核爆炸造成的振动;在深井中进行高压注水以及大水库蓄水后增加了地壳的压力,有时也会诱发地震。

2.3 地震产生的后果及其危害程度

地震灾害大小的级别划分。主要分四个等级,即:一般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详见附件“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1名指挥长、3名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中国福彩网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市人武部副部长、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红十字会、鹤山供电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鹤山中队、市气象局、鹤山海事处、人保财险鹤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鹤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鹤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鹤山分公司、广东鹤山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广电网络鹤山分公司、市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2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地震应急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地震灾害灾情和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监测和调控受灾地区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组织协调供电部门,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灾害专项、救灾、重建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协调建设资金。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督促、指导中国福彩网托幼机构及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学校落实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科工商务局:保障各级政府与地震灾区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开展防震减灾和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秩序,打击哄抢物资、盗窃财物等不法行为,负责灾区公安系统特殊单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督促协调做好福利机构、救助机构内部人员的安全保护;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民政领域特困供养人员避灾避险安全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联系市殡仪馆,协助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开展赈灾募捐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技工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震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时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校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在容易引起山体滑坡、泥石流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协助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疏散危险地带的人员;配合市主管部门开展灾后城市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以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镇政府(街道办)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道路等相关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为地震引发的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组织、指导所辖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统筹开展灾后水利工程修复或重建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广电网络鹤山分公司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协调伤病员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灾区防疫消杀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中国福彩网的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组织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负责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灾区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安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市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在管辖公园范围内,按职责分工组织公园管理处落实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应急供水、燃气设备和设施抢险、抢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尽快恢复燃气供应。组织指导城市燃气设施和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保障电子政务外网网络畅通,为市指挥部提供相关政务数据支撑和信息化技术服务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联系武警、民兵预备役等驻鹤山市各部队,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各镇政府(街道办)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鹤山供电局:负责公共电网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负责地震灾害影响区域引发的环境次生灾害的环境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及时处置环境突发事件;负责组织地震环境事件应急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响应、处置、信息发布,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负责灾害发生时的人员搜救、灭火救援和减灾救灾工作;积极引导和督促人民群众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武警鹤山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鹤山海事处:负责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做好水上搜寻救助、交通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人保财险鹤山分公司: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中国电信鹤山分公司:负责提供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移动鹤山分公司:负责提供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联通鹤山分公司:负责提供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广东鹤山北控水务有限公司:负责确保所管辖范围内自来水供应、雨水收集与排放、污水收集与处理正常。

广电网络鹤山分公司: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对抢险救灾、防震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其他单位职责:

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在市应急管理局的统筹下开展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按市地震应急预案,参与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并按照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协助指挥部参与应急行动的各个成员单位工作;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3.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的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是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主要职责是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实施具体抢险救援工作,主要有以下10个工作小组,各工作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等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记录地震灾害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治安疏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等单位配合。主要职责:迅速组织警力对灾害发生地危险区域和涉险范围实施警戒,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维持社会治安,负责道路疏通和交通管制;预防灾害发生后引发违法犯罪案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人员、物资安全和运输通畅。

(3)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专家到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救援和抢险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灾情评估等技术工作。

(4)抢险救灾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武部、市科工商务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鹤山供电局、市自然资源局、武警鹤山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供水、通信、燃气等企业,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等相关单位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负责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组织指导城市燃气(天然气)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水利工程设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设施抢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及时修复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电力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设施,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配合。主要职责: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和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及医疗看护服务;开展灾害现场疫情监测、控制、消杀等卫生防疫工作。

(6)信息处理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配合。主要职责:实时记录灾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等;对灾害涉及的毗邻市(区)及时通报,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本市域和相关市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配合。主要职责: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利用新媒体加强震情舆情应对,做好科普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8)物资及运输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科工商务局、市红十字会及事件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配合。主要职责: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道路等相关设施;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工作。

(9)环境处理组。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

(10)善后处理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鹤山供电局、市水利局配合。主要职责:负责灾情收集、核定及统一发布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协调指导灾后重建;安置受灾人员,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法律援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受灾区域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防疫消杀、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所辖林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4  运行机制

4.1 预防、跟踪与信息发布

4.1.1 预防

(1)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开展地震预防工作,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适时组织督促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防震减灾应急演练;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制度,明确分工,组织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

(2)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4.1.2 跟踪

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与江门市地震部门沟通,及时跟踪地震监测信息及邻近地区发生有可能对本市造成损害的地震灾害信息,并及时报告震情变化。

4.1.3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过市政府在线网站、职能部门网站、短信平台及与市建立合作关系的社会媒体发布。

(2)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以及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

(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地震影响范围;后续发布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等信息。

(4)预报响应措施

当地震预报发布后,镇政府(街道办)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学校、居民区、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安全防护。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地震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相关单位接到预报通知后,针对可能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预报信息调整和解除

根据震情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报信息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解除。

4.2 应急处置与救援

当地震灾害临震预报发布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会议,根据预报研究部署市抗震救灾应急方案。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协调安排,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目标,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4.2.1信息报告

本市或邻近地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后, 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按有关规定向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和鹤山市委、市政府报告。

4.2.2 先期处置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上级地震部门传递的地震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

(2)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应在地震发生后第一时间到达所辖区域了解震情、灾情、民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局。灾区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应急分队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组成先遣工作组立即赶赴所辖受灾地区,监视和了解震情、灾情,协助灾区进行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汇报震情和灾情,提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的建议,向上级地震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4.2.3 应急响应

(1)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Ⅱ级: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Ⅲ级: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江门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Ⅳ级: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经市政府同意,按有关规定报请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2)应急响应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以后,本市立即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紧急会议,听取市应急管理局的震情汇报,根据震情和灾情,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向社会公布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通过媒体做好安定民心等宣传工作,视情况向驻市部队请求支援。如遇强烈地震,通信中断,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指定地点报到。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出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按各自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救灾工作。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抓紧宝贵时间抢救被压埋人员及重伤人员。灾区各抢险救灾队伍的通信、交通、食宿等原则上由各部门先行解决。严重地震灾害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国家、省、市地震灾害预案的规定的程序,启动和扩大应急工作机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2.4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启动地震灾害Ⅳ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现场指挥官有权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的职责是: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各成员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作出判断,必要时向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动态。

4.2.5 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开展地震应急现场处置工作;镇政府(街道办)相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组织指挥本镇(街)抗震救灾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内容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降低或延缓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现场处置工作。

4.2.6 响应升级

(1)当一般地震灾害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报告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升级响应等级。

(2)当地震灾害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提请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其他专业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7 社会动员

当地震灾害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力量不足,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2.8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由市政府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4.3 后期处置

4.3.1 善后处置

地震过后,善后处理组组织灾区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清理现场,做好卫生防疫和物资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4.3.2 社会救助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参照有关规定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市民政局应参照有关规定协助应急管理局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4.3.3 保险和理赔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地震灾害保险,鼓励公众积极参加地震灾害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不断完善公众地震灾害补偿保障机制。各类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及时、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各相关单位要为保险理赔工作提供便利。

4.3.4 调查和总结

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抢险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相关单位配合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抢险救灾经过、造成损失、援助需求等工作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江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3.5 恢复与重建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由地级市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由市政府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专业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救援救助能力。

通信、广播电视、交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镇政府(街道办)和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应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防灾减灾培训和演练工作。

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5.2 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保障防震减灾和地震灾区群众生活、恢复重建所需的有关资金。

5.3 物资保障

镇政府(街道办)、市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的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5.4 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5.5 基础设施保障

科工商务部门要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基础电信运营及设施建设单位要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文化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地震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行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及时修复受损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和应急通信基础设施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应急处置能源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排查供水、排水、燃气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受损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5.6 平台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的快速反馈。

6  监督管理

6.1 应急演练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至少每年一次,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宣传教育

市应急管理局应与宣传、科工商务、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市民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市民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逃生、自救、互救能力。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的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每年5月份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介开辟防震减灾宣传专栏,在中、小学校开设地震知识讲座,向公众发放宣传书籍、资料等,宣传防震减灾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对地震的认识,掌握基本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和技能。

6.3 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防震减灾知识培训班,对防震减灾专业队人员、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并走进村(社区)。镇政府(街道办)要把防震减灾纳入宣传培训计划。

6.4 责任与奖惩

市政府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鹤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鹤府办函〔2015〕43号)同时废止。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次生灾害是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3)生命线设施是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7.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  附件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分级标准参考《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8.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8.2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8.3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8.4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